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208号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P。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阳,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莲,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0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T。
法定代表人:吴志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卓春宇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