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尤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尤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的认定。1、关于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经核查,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其中第七条“甲方(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必须赔偿乙方三个月工资和提成收入损失。”第八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必须赔偿原告三个月工资和提成收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与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第八条条款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的约定。而劳动合同约定的第七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因此,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课以己方高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系其自愿行为,依法可以认定。2、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一审中,***提交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和《离职申请表》,主张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自愿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形下,一审法院采纳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认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虽然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交接表》和《离职申请表》明确注明离职原因系“因***未签到单(未出单),故被公司辞退,”但***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和《离职申请表》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对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可,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认为是***自愿离职的陈述,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以***未签到单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故应认定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是未经***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3、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性质均系对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在性质上竞合,***同时主张两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
关于加班工资。***一审中提交了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考勤/外出登记表及打卡记录,考勤/外出登记表其中记载:部门“龙创软件”姓名“***”和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半天,共计加班12次的情况。据此,可以确认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曾经在同一地点办公,存在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曾经使用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考勤/外出登记表进行考勤的情况。本案中,虽然存在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曾经使用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考勤/外出登记表进行考勤的情况,但根据考勤/外出登记表对部门的明确,已经清楚的说明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主体,***的劳动关系单位仍然是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对于***提交的考勤/外出登记表及打卡记录,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否认***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交***在其公司的考勤表及打卡记录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
关于代通知金。***上诉主张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
关于拖延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
关于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核查,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展荣,经营期限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39年6月29日止,股东分别为冯刚、杨展荣、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凡,经营期限自1999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与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且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曾经搬迁到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办公,双方存在合并的事实。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对关于合并的事实予以否认,表示目前两家公司仍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综合上述对***提供的考勤/外出登记表的论述意见,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另外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的债权债务。***主张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许 炎 兴
审判员 蔡 雪 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