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30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君城,汉族,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伍妮,女,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志鸿,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伍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420万元及受理费284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两台印刷设备(MV050316三菱对开四色胶印机1台和00283313、00283314三菱六色加过油及UV印刷机1台)进行评估、拍卖,经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27日两次公开拍卖,均未拍卖成交。本院已向双方送达《拍卖结果通知书》,拟依照规定对上列拍卖未成交的抵押物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部分债务。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在本院同意上列被执行人的两台抵押设备以拍卖流拍价抵偿债给申请人。另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停业,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经公开拍卖程序未成交,依法可以拍卖流拍价作价抵债给申请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申请人的部分债务;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存放于龙岗区XXX的印刷设备三菱对开四色胶印机1台(MV050316)、三菱六色加过油及UV印刷机1台(00283313、00283314)以人民币360万元抵债给申请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申请人的部分债务。上述抵债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注消原登记在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两台印刷设备三菱对开四色胶印机1台(MV050316)、三菱六色加过油及UV印刷机1台(00283313、00283314)的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财产注消登记手续;
三、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3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岳峰
审判员 李艾嘉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