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展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尽心尽职,但是被申请人不按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执行,强迫再审申请人签订“自动离职协议书”,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仅对***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已经认定***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和《离职申请表》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对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可,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认为是***自愿离职的陈述,理据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以***未签到单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属于未经***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二审法院认定的内容看,其已经是确认了深圳市龙创软件有限公司是未经***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与***在申请再审中的主张并不矛盾。至于***提出的再审申请的请求,二审判决依据相关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也对***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的结果,故本院不予调处。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庄幼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洪
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