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西、南四纬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助理。
上诉人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方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君汇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吉0302民初818号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0万元,保证金13万元,返还电焊机35台、铲车一台等工程设备机械或折价赔偿。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请求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总价款为2046000元,被上诉人只支付了97万余元(被上诉人认可支付了102万元,尚有306900元未支付,见原审庭审笔录),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拒付的正当理由,此款应予判付。二、关于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合同第八条约定,施工余款的5%作为质保金(约10万元),保质期一年后予以返还,现上诉人的施工工程部分,质量合格,且已经超出保质期限(被上诉人也承认“工程已全部交付并且已经验收”见笔录),说明上诉人的施工部分业已合格,因此,应予支付。另外,早在施工前,还未干活时,上诉人就先付了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定金),居然也未支持返还,实属极不公平。三、关于返还施工设备。上述提到的被上诉人已在合同中约定,“有权扣押上诉人的设备供其使用”,在“上报意见书”中也写明“现场设备及尾款”不予结算,这些均说明是被上诉人扣押了上诉人的工程机械设备,是返还的主体,应予返还。
君汇能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方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工程款项200000元,保证金130000元。2.返还工程设备电焊机35台、铲车1台、型材弯曲机1台等(详见清单);或折价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3月4日签订《大化工二期罐体制作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总量及造价、付款方式、质保金以及违约责任。原、被告及第三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施工转包合同》中,三方书面确认:“因乙方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在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五台100**立米储油罐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现乙方提出将未完成工程量转包给丙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接续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在履行大化工二期罐体制作工程合同过程中,存在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集体罢工,1605、1607罐第9、10带壁板严重变形,1607罐数日进行修复,1605罐更换板材,严重超出工期,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形。从而导致原、被告及第三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施工转包合同》,委托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剩余工程量。原告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有权利拒付工程款尾款和履约保证金。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机器设备,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对机器设备负有保管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机器设备,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大化工二期罐体制作工程合同》中关于质保金、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的约定,北方安装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君汇能源公司出具的上报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施工转包合同》中,北方安装公司均自认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上述《大化工二期罐体制作工程合同》约定,北方安装公司主张的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等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同时依据上述三方签订的《施工转包合同》的约定,北方安装公司系自愿将机器设备无偿提供给案外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故北方安装公司向君汇能源公司主张返还机器设备没有事实根据,亦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