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21民初257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霍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利明。
被告:内蒙古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世纪青城16号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云彩。
被告:内蒙古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熙华大厦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6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永厚
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
人民陪审员 连新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