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刘利明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0)内0104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6日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明确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内0104执1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 文 陵
审判员 吉勒格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