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嘉业世纪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1民初299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霍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嘉业世纪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袄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嘉业世纪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5元,减半收取计1268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明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朝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