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仕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仕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9874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于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旗,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伦,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仕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仕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陆林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