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金纬铆焊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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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3民初2306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纬铆焊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杨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戴欣,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纬铆焊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纬铆焊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纬铆焊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剑平
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