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9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8号楼2楼南1、2号。
法定代表人:呼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园区管委会2号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奋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建筑)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燊商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被上诉人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奋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和建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未提供合同书,故一审判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利率6%的基础上加收50%的计算错误,该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过高,应当调低。
丽燊商砼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丽燊商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商砼款21971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3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丽燊商砼与被告祥和建筑以《工程量结算单》确认以下事实: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承包的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机科盛畜牧装备公司生产基地工程供给的商品砼,已全部完成,其砼的标号及价格见附表。工程款总值为219712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在水泥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拖欠原告商砼款21971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商砼款219712元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支持其2014年10月10日至2016年5月13日法庭辩论前的部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9712元×6.0%×573天÷360天×1.5=314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二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万一千四百七十四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八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0元,被告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67元,原告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79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签订的结算单并同意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主张一审法院对违约金计算过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买卖合同,无法查证是否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过相关约定,本院部分支持上诉人主张,从工程量结算单的落款日期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对于加收的50%的罚息部分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祥和建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除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纠正外,其余部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商砼款的部分,即被告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二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元;维持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第一项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部分,即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万一千四百七十四元;
三、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商砼款二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止,为二万零九百八十二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0元,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58元,被上诉人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4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乌兰
代理审判员牛波
代理审判员*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