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90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奋义,公司站长。
被执行人:**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内蒙古丽燊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浩特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9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