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长风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金海庄园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格尔图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工农兵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长风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长风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长风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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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蔚堃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记员 葛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