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终3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工农兵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本案各方的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