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春华威嘉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2民初7966号
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工农兵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春华威嘉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三纬路北侧哈拉更河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春华威嘉水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