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汇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呼伦贝尔市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5民初31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虎旗巴彦哈达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虎旗巴彦库仁镇图布新社区11-商铺B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汇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中鼎半岛B18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苏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路电处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汇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12.25元,减半收取计1556.1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