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刘立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03民初280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120号2-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立波,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胜利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冻结数额为329750元,责令******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予支付该笔工程款给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扎赉诺尔区振兴路***家园X号楼X号门市提供担保(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9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XXXXXX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瑞联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在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冻结数额为32975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扎赉诺尔区振兴路***家园X号楼X号门市。
案件申请费216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超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