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03民初1218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结工程款1293671.02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结工程款1293671.0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姜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