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铁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涛,内蒙古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时申请追加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实际施工单位为被告,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的角度而言应予准许,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未予准许追加,理由不成立,应予纠正,本案属于遗漏当事人,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克平
审判员  张赫男
审判员  山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毅茹罕
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