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26执863号之二

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左旗分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

法定代表人:代玉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波,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左旗分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阳光家园**楼****。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左旗分公司给付252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62XX16)内存款86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萨其 如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斯琴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