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电呼伦贝尔褐煤多联产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02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吴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祥,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电呼伦贝尔褐煤多联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国,华电呼伦贝尔褐煤多联产有限公司副主任。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电呼伦贝尔褐煤多联产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540950元,案件受理费28902元,合计3569852元。执行费380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其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56985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2621.25元。执行费3809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 涛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