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民初7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麦福劳路16-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拉尔区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计469.50元,由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魁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