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2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7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59495.39元。执行费67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1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查控与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蒙EE20**号车辆现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名下有位于**办山水国际花园**号楼651号房产现已查封该房产已抵押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