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02执保2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72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3118023901141138xxx)作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2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并对申请保全人制作了笔录,向当双方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