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48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印,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与应昌杰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葛彦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小牛群镇润城家园工地工作负责砌砖、抹灰,施工结束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工资58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受雇于案外人刘胜多,于强系工程技术员,陈志龙系工程工长,本案中,原告只起诉了内蒙古赤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本案缺少主要被告,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维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