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德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观府小区B幢1单元1801号。
法定代表人:肖东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德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钱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