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执行回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81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王求臣,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东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内民提一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退回多付被执行人的执行款109488.23元并给付诉讼费3289.08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约102480.23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2月4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材料的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215257.5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长英
审判员  金 航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所全兴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