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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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民初49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岫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世宏,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志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清,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冠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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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朝克巴特尔
审 判 员 金 娜 拉
人民陪审员 孟   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澈力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