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成祥商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02民初1679号
原告: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健康办环卫二路。
法定代表人:丁莉莉,经理。
被告:****市成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龙凤家园机场路**龙腾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总经理。
被告:****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机场路龙凤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经理。
原告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成祥商贸有限公司、****上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市成祥商贸有限公司、****上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市成祥商贸有限公司、****上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内蒙古管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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