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1442号 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煤炭大厦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2-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7号杰信花园2号楼1**9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告协商处理本案,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内蒙古光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3- 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