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30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强,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通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小各各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忠,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广通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潘 亚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