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大连池市盛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1182执486号
申请人五大连池市盛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盛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川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旭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