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财保6号
申请人: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容旗那吉镇北洋经典二期12号楼1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张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平,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广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广源新城小区1-2#楼中间二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广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广源新城小区5#楼住宅1351.57平方米、5#楼车库657.06平方米、7#楼住宅1752.64平方米、7#楼车库596.55平方米、1#楼商服350.63平方米,2#楼商服449.63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支公司的保函(保险单号PZPP2115011370000000000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五大连池市广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广源新城小区的81户房产(住宅25户、车库47户、商服9户),明细如下:
一、住宅25户,建筑面积3104.21平方米。
1.5#楼11户住宅,建筑面积1351.57平方米:122室、131室、172室、271室、272室、321室、371室、372室、421室、471室、472室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116.47平方米、129.11平方米、116.47平方米、127.75平方米、116.47平方米、127.75平方米、127.75平方米、116.47平方米、127.75平方米、127.75平方米、117.83平方米。
2.7#楼14户住宅,建筑面积1752.64平方米:122室、132室、142室、151室、171室、172室、221室、231室、271室、272室、321室、322室、371室、372室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128.61平方米、128.61平方米、128.61平方米、119.44平方米、119.44平方米、128.61平方米、128.61平方米、128.61平方米、128.61平方米、117.39平方米、128.61平方米、119.44平方米、128.61平方米、119.44平方米。
二、车库47户,建筑面积1253.61平方米。
1.5#楼25户车库,建筑面积657.06平方米:1号、2号、3号、4号、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8号、30号、31号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23.43平方米、27.56平方米、22.67平方米、22.67平方米、22.67平方米、22.67平方米、22.67平方米、22.67平方米、27.56平方米、22.67平方米、22.67平方米、27.56平方米、22.67平方米、23.43平方米、26.55平方米、32.22平方米、25.83平方米、32.22平方米、32.37平方米、25.83平方米、25.83平方米、32.22平方米、25.83平方米、32.22平方米、32.37平方米。
2.7#楼22户车库,建筑面积596.55平方米:1号、2号、3号、4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23.9平方米、22.76平方米、27.65平方米、22.78平方米、27.65平方米、22.76平方米、22.76平方米、27.65平方米、22.76平方米、23.9平方米、27.03平方米、32.38平方米、32.54平方米、25.95平方米、25.95平方米、32.38平方米、32.54平方米、25.95平方米、25.95平方米、32.54平方米、31.74平方米、27.03平方米。
三、商服9户,建筑面积800.26平方米。
1.1#楼4户商服,建筑面积350.63平方米:2号、3号、4号、5号商服,建筑面积分别为99平方米、53.63平方米、99平方米、99平方米。
2.2#楼5户商服,建筑面积449.63平方米:6号、7号、8号、9号、10号商服,建筑面积分别为99平方米、99平方米、53.63平方米、99平方米、99平方米。
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出租、出售、转移所有权,不得擅自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如确需出售,须经本院同意,并将出售价款提存到本院指定账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总价值以21,491,1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晓芳
审 判 员 张立新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