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2执438号
申请人***,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海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川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于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