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470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商厦九层902。
法定代表人:*在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申请人***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大运路东侧古北街南侧大运商城A区29号商铺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大运路东侧古北街南侧大运商城A区29号商铺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