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470-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庭满,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改,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商厦****。
法定代表人:李在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外贸宿舍楼**楼****,公民身份号码×××,系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峰,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朔州市大运路西(学府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自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斌,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城区校前西街单身楼**公民身份号码×××,系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6359万元并承担工程停滞费200万元(工程停滞费以鉴定意见书为准);2.依法判令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8日,***与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签订了《大唐新能源利民风电场三期(199.5MW)工程35KV集电线路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承包G/H两条线路的土建工程、地基处理、地基处理、G/H集电线路、铁塔组立、线路架设、电缆铺设等工程,施工地点在朔城区利民镇。协议签订后,***组织工人、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施工到2016年12月,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停工,但未告知停工原因。停工一直延续到2018年10月上旬。第二次开工时间为2018年10月中旬,施工到2018年12月,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再次通知***停工,停工一直延续到2019年8月。第三次开工时间为2019年9月上旬,施工到2020年1月中旬,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施工到此为止,并通知***撤离施工现场。***为了施工,设立了项目部,配备了管理人员,从外地聘用工人60多人,租赁了挖掘机三台、吊车一台、装载机一台,自备了电力工程车、皮卡两辆、轻卡一辆、随车吊一辆。由于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无原因停工,导致***产生窝工,***不仅要向管理人员及工人支付工资、交通费,还要支付机械租赁费,***自有的车辆也有合理损失。2020年4月24日,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了《合同担保书》,对***与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发生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事宜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由于《合同担保书》未约定担保性质,因此,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起诉日,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84.6359万元。***停工期间的停滞费数额巨大,初步按200万元计算,具体损失鉴定后增加或减少。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承诺2020年6月底付清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84.6359万元,因此,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工程余款84.6359万元。由于工程停滞的原因在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新能源朔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当与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工程停滞费。
内蒙古宏泰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提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与***签订的《大唐新能源利民风电场三期(199.5MW)工程35KV集电线路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因原协议与本协议发生争议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71元(***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成
审 判 员 王 富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