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02执411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6)内0602民初1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1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