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1064号
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与那日松路交汇处世纪华庭8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赵心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昌泰达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行暑办公室3楼307房。
法定代表人:张金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昌泰达生态治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昌泰达生态治理有限公司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