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宇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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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5民初112号
原告: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巧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内蒙古苍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宇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鑫,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宇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0元(原告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吉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佳蓬
附:本裁定所依照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