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建工程有限公司

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交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民初2号之一
原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南,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林,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第三人:张赐钦,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第三人:张贵良,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交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赐钦、张贵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6元,减半收取计95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3元,由原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刘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