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

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金三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和顺商务酒店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世杰
审判员  姜怡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丽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