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7民初339号
原告:张果扣,男,1973月6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农民。
被告: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中旗项目部。
法人代表:王贵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孙文亮,男,49岁,汉族,原籍内蒙古,原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本院在审理张果扣诉内蒙古景普环保市政有限公司中旗项目部、孙文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果扣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果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果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果扣自愿负担。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