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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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104民初2744号原告:***,现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俊,经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白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