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104民初2744号

原告:***,现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俊,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白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