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民初5735号
原告: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住所地遵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裴广增,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缪晓爽。
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郝峰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铧信吊装队)与被告**、***、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城劳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铧信吊装队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坤城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铧信吊装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吊装费533400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给付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所需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吊车租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在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施工新建冷轧项目的土建工程,租赁原告的吊车施工,共计欠原告吊装费533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在唐山港陆冷轧土建工程中进行了吊装,出具欠条是作为结算依据,该笔欠款应由二十二冶与被告结算时给付。
被告***辩称,该笔欠款应向二十二冶去要,被告没有与原告签合同,吊运费应由二十二冶支付。
被告坤城劳务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没有书面合同,原告起诉的是二十二冶发包的劳务分包业务,该承揽合同纠纷是原告与***、**之间的合同关系,出具欠条是其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应驳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被告**、***与坤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书》,主要内容为**、***承包中国二十二冶遵化港陆钢铁有限铁公司1450㎜轧线劳务工程,使用坤城劳务公司手续。2017年9月30日,**作为代理人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坤城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将唐山港陆钢铁有限铁公司1450㎜冷轧工程土建承包给坤城劳务公司,之后由**、***实际施工。分包合同第11.1约定:甲方提供的施工机械包括塔吊,其它机械乙方自备,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经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与原告业务经理***协商租用吊车,至**、***承包的唐山港陆钢铁有限铁公司1450㎜冷轧工程土建工地进行吊装作业,吊运**、模板、钢筋。双方签订好合同交由**到坤城劳务公司盖章,坤城劳务公司未予准许。2018年2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吊装费5000元。2018年8月6日,坤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被告**。2018年9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内容为“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有公司欠遵化市老庄子村铧信吊装服务队吊装费工程款5334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港陆冷轧项目工程款,2018年3月份至9月份欠款。法定代表人签字:**×××,欠款日期: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8日,**为原告出具清单,确认坤城劳务公司欠吊车工程款3~9月份总计5334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1450㎜冷轧工程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借用坤城劳务公司资质的**、***施工,施工过程中,**、***租用原告的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期间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在工程结后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款条,应及时给付拖欠吊装费。**、***与二十二冶之间对吊装费如何负担的约定与原告无关,二人主张原告应向二十二冶索要吊装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借用坤城劳务公司资质施工,坤城劳务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欠款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应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吊装费53340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4元,减半收取计4567元,及保全费3320元合计7887元,由被告**、***、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