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7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康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镇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宸公司)、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与仲裁对比发现新证据。1.更改主体:仲裁裁决书认为***与坤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主体公司的证件,以个人身份为公司代诉出庭,而法院不认证、不调查,是错误的。2.假身份:仲裁、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代理身份不断变化。3.假营业证:一、二审中坤城公司营业证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补交的营业证是没有经过**授权的假营业证。4.假合同书:用人单位没有提供“金秋家园项目”有关合同书,而是提供与本案无关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的假合同书。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金宸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坤城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结合一、二审庭审情况,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2018年8月6日,经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坤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故诉讼中出现不同,符合本案中诉讼主体登记变更的实际情况。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