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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5735号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住所地遵化市。
经营者:裴广增。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城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遵化市老辛庄村铧信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铧信吊装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冀0281财保24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坤城建筑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坤城建筑公司复议称,246号裁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理由是:复议申请人没有不履行、逃避债务,法院不应接受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为56万元,但复议申请人的三个账户被查封,且三个账户总金额远远高于申请保全金额,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复议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钓鱼台支行账号×××中有56万元可以满足查封要求,对其他账户应予解封或允许资金出入。
本院经审查认为,铧信吊装队作为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后,本院对坤城建筑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虽载明每个账户冻结以56万元为限,但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23995.86元、3853.92元、513921.91元、13939.6元,合计555711.29元,未超过申请保全数额,因此本院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因账户内资金数额变动,复议申请人主张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钓鱼台支行账号×××中现余额为563994.86元,可以满足56万元的查封要求,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他账户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钓鱼台支行账号×××中实际冻结金额达到56万元的前提下,解除对内蒙古坤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支行×××账户56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账户56万元、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