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麦胜三队村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明,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群,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北(新华大街自来水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玉,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180号5层。
法定代表人:曹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慧 芳
审 判 员 韩 东 妹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 新 越
书 记 员 苏 永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