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亮与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财保6号
申请人:*二亮,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锦绣佳苑A15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二亮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4621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仲裁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XXX的保险金额1194621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二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4621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