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与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05民初31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民富路25号首层,注册号:440682601229824。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锦绣佳苑A15幢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67538788J。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203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起诉时起计算至还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橡塑产品。2016年3月15日,双方经核对,被告写下欠原告货款220300元,双方签署了对账单。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货款,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主要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所诉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20300元,并提供了《供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且被告对此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220300元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以及相应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2017年1月6日起算,合法有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220300元;
二、被告*****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支付从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03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460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白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