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06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北省。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的(2016)冀0606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件为(2017)冀0606执67号,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8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0元、执行费21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原执行案件已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9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并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16分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北司徒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走访。该村村委书记反映:据了解,被执行人做工程失败了,村中无财产,不在村中居住。
6、本案标的款1880000元、案件受理费29880元、执行费21200元,共计1931080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邵壮